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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研究

 作者:李存行    日期: 2007-1-31 10:56:00    来源:期货日报  关键字:中国,金融期货


 

  (五)启示

  从上述国家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管理模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政府监管模式和以自律监管为主的自律监管模式。从组织层面看,一般都采用三级管理体系:政府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期货交易所。金融业呈现先分业经营、后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模式由最初的分行业多头监管模式,发展到现代的单一(统一)监管模式或职能监管模式。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3.加强金融立法和执法,健全法律法规,避免法律法规上出现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并且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管的力量,同时推出期货监管的制约机制。

  4.顺应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趋势,缩小行政监管的范围,增强市场监管的作用。

  5.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的透明度。

  三、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监管的目标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三大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金融期货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二)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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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证券和期货市场同属于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不存在管辖权争议问题。为实现上述监管目标,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条件下,借鉴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应采取单一(统一)监管模式,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金融期货市场,采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组织层面上采用三级管理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即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采用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为辅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一元”可以保证政府监管的效率,并且避免了部门间的协商成本,符合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三级”监管则是控制和管理风险的有力保障。

  但是,由于金融期货的特殊性,它比股票和商品期货具有更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所以金融期货市场需要更强有力的监管。具体的监管模式框架图如下: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框架图

  (三)监管机构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重在制定政策、修订法律,具有设立期货公司与期货行业协会的权限;有权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公司等的营业项目及资产进行检查,并负责提供期货市场上各交易会员与投资者的投资保障。若任何公司或任何人违反期货交易法规时,中国证监会可直接进行书面、记录与相关数据的调查。这些内容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

  监管机构在行使其职责和权力时,运作必须独立于外界政治或者商业的干预,监管机构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证其独立性。监管体制要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发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各自领域的直接监管的职责;同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应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在行使或者代行使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和保密原则。

  四、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实施的配套措施

  (一)尽快推出《期货法》

  加快《期货法》的推出以巩固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前要深入了解和研究,以防止出现过多临时政策和行政干预,从而损害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期货法律的制定要增强政府监管的宏观决策权,赋予中国证监会更大的权力,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尽量减少直接干预。同时,在法律上要明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职责分工,确保交易所内外部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证监会应把归属于期货交易所的职权下放,保证交易所具有名副其实的会员制形式。交易所作为风险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对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交易所对外的各项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可以有效预防风险从单个交易者向整个市场扩散。而其内部的管理制度则有助于预防操作风险的发生。一部完善并且具有威慑力的期货法律要能够给予金融期货操纵者足够的威胁,从而降低操纵者获得操纵利润的预期,提高操纵的成本。

  (二)增强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功能

  作为联系期货经营机构和政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期货行业协会是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得力助手,起着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的作用。政府有必要赋予期货行业协会更多的职责并对其加以扶持,以突显行业协会自律的重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各项辅助性职责的实施,可以增进期货交易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交流学习,各种培训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则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交易技巧和风险意识,从而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

  期货行业协会的监管内容应主要包括:制订和修改期货行业协会的章程条例,保护客户权益并检查监督期货经纪机构的职业道德情况;审查客户的资金账户是否与会员公司的资金账户分立,会员是否公正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会员是否具有从业的专业期货技能等。

  (三)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分别由独立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自承担,加上作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数量较多,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的成本和难度也大大增加。因此,可以考虑在四大监管机构之外,成立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各监管部门之间政策业务的协调工作,以增强信息沟通、提高综合监管能力,防止监管遗漏。并且要加强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在一元三级监管模式下,只有三个层次的监管都到位,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内外部监控的高度协调统一,才能达到监管效用的最大化。

  (四)尽快制定并推出《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我国即将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这一金融期货品种与商品期货品种不同,如果出现过度投机或者突发事件,股指期货的价格必然会大幅波动。这将会造成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非常大。而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太适应金融期货交易,因此有必要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制定出一部适合金融期货交易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在沪深300指数期货开设前推出来。

  可以参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但是应该更加具体和明确,以便监管和处罚,而且要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异常情况包括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当金融期货合约和其基本标的价格相差多大幅度才是严重扭曲价格,一定要定量化描述。又如,《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操纵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金融期货而言,这些处罚和罚款太轻。只有制定更加严厉的具体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过度投机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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