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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业务顺利开展还应解决五个问题 作者:陈方 日期: 2007-1-12 16:51:00 来源:期货日报 关键字:股指期货,业务
据有关信息,为期约3个月的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完成之后股指期货有望正式推出,该活动开始于去年12月份,粗略估计,股指期货在今年3月份之后随时有推出的可能。那么对于期货业和证券业,在股指期货上市后是不是一定能从容应对呢?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不尽然,其中有几项重要的影响因素将决定今后股指期货业务能否顺利开展。 一、IB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尚不明确 IB业务如何具体实施,目前仍缺乏实质性指导意见。期货行业普遍需要对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在股指期货业务中如何合作以及双方职能划分、业务流程和利益关系等方面的界定。具体包括期货公司与可合作IB的范围说明,是以证券公司整体为合作单位还是以营业部为合作单位抑或是两种方式都可以;是与一家证券公司合作还是可以与多家公司合作;证券公司或营业部申请成为IB业务资格的条件,申请IB业务资格的程序;期货公司与合作券商IB协议内容,包括IB在开户业务中的职责,保证金账户的开设和资金划拨,IB在办理银期转账中的职责等以及风险监控和保证金追缴通知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 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管理层尽快推出《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管理办法》。 目前期货行业的IB制度有美国和中国台湾两种典型的模式。美国期货市场具有多层次、多样化的行业结构,并且是混业经营;交易所会员有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分,最终形成了以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佣金商(FCM)为核心,多级代理层次相结合,中介机构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各个代理层次的机构根据自己在多级代理体系中自我定位,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发挥中介职能。而中国台湾的IB称为业务辅助人,规定只有证券商才能申请成为IB;一个IB只能代理一家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则能拥有多家IB;实际的操作方式是证券商决定从事IB业务后,会先与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合约,合约中会注明期货商应提供给IB的软硬件设备、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应负担的比率以及双方利润分享的比率;上述条件都是互相关联的,也就是利润的分配,是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定的。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IB制度将更倾向于中国台湾的模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IB业务的调查问卷,我国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从事IB业务,将主要限于如下业务范围:一是为期货公司招揽投资者;二是协助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三是为投资者从事金融期货交易提供便利;四是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和结算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 可以看出,将来证券公司IB业务应当是以客户开发为主,基本不涉及期货交易的核心环节,期货经纪公司控制期货交易的核心环节,包括提供实质的交易通道服务、进行保证金的管理与结算等,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较大。正因为如此,在股指期货的准备过程中需要尽快划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便在准备过程中的一些操作流程方面的细节问题有章可循,避免无从下手以及因盲目操作给将来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技术系统准备不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账户目前共有大约7500万个,而期货市场账户仅有16万个,相差450倍以上,这为期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有人预计,未来股指期货投资者的数量可能会出现“井喷式”的增长,加上期货保证金交易本身的高风险性,要保证未来股指期货交易的正常运行,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将是关键,从客户开户、交易通道、资金划拨、结算,到风险控制等各个运行环节,都需要技术上全方位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证券公司的技术系统也需要相应的适应性升级改造。 期货公司的系统改造主要是在原商品期货的基础上增加股指期货交易的功能,包括柜台系统、行情系统的升级以及数据库服务器容量的增加;证券公司主要是行情系统、柜台系统的升级以及和期货公司的对接。相比而言,投入主要在期货公司,如果采用小型机服务器,动辄上千万的投入让注册资本3000万~5000万元的期货公司普遍背上不小的负担。如果采用PC机服务器方式则又担心数据处理能力不足而产生风险。现在大家对将来的客户量都无法作出客观的估计,担心如果投入太大了,届时客户量远低于原来的想象,则过高的投入就有些浪费,如果投入不够,届时客户量比较大,则容易产生风险。许多期货公司对此都持观望态度。如果大量的期货公司都在系统投入上有所保留或有所顾虑,将来系统出现故障的几率就会增加,由此带来的纠纷会频繁发生,这会让期货公司苦不堪言。 此外,在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系统对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不同的系统开发商在接口方面是否互相提供或兼容,以及选择系统开发商的软件是否性能稳定可靠,如果没有充足的时间来检验这些新的行情和交易系统,匆忙上阵会带来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目前进行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一般都是网上交易的形式,对证券公司柜台系统没有任何影响,无法检验对将来证券公司柜台的影响。仿真交易只是让大家熟悉交易规则,对交易所的技术系统进行检验,由于大多数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技术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改造,因此对它们的技术系统的测试还没有完成,而这个检验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 三、期证合作 From Www.YanShengPin.Com 版权所有1.利益分成 股指期货推出后,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大多数都来自券商的原有客户。如果没有增量资金进来,这将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意味着券商客户资金有流失的可能,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将因此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券商的佣金提成不足以抵消客户流失造成的佣金收入的减少,那么券商的积极性必然降低;如果券商分成比例太高,期货公司就会陷入投资金额大、收益比例低的局面,这也是期货公司的担心。即使是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也不能完全回避掉这个问题。 2.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的股票投资者超过3500万人,股票账户中存有10万元以上资金的投资者占其中5%,即大约175万股票投资者有条件做股指期货,保守按10%的参与比例计算,就意味着至少有近18万股票投资者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这一数字已经超过现有商品期货的开户数。客户量的迅速增加也会给期货公司风险监控带来相当的压力,因为一家期货公司可能有上百个IB营业网点,如果每家IB有十位客户同时出现追缴,那么期货商必须同时处理一千多位客户的追缴,这对期货公司而言负担很重,作为唯一的一级代理机构,期货公司能否胜任这一要求很难说。因为凭目前期货公司的实力,不可能雇佣大量的人力来随时准备应付追缴。因此建议实施IB制度时,能够考虑由证券公司分担一部分客户的风险监控工作,即由期货公司通知IB再由IB直接对客户进行追缴。 3.长效合作机制的建立 期证合作一直以来难以深入开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资金方面的分离,由于分业经营,缺乏统一的监管和划转机制,资金的分离使得客户跨市场操作有一定难度;二是在人才和客户方面的分离,由于期货行业的普遍经营规模小、效益不佳,对人才缺乏吸引力,两个行业的人员流动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在客户结构上也是相对分离的状态,很多期货交易者从来没有做过证券,而更多的证券投资者对期货市场也很陌生;三是在产品方面,由于两个市场交易品种的截然不同,缺乏共同的产品结合点,股指期货的推出会在这方面会有所转变,但毕竟在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融合,也就使得双方的合作层面就只能停留在短期的利益博弈中。具有股权关系的双方可能会比没有股权关系的双方更容易建立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但总体而言,期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还需要较长的探索过程。 四、员工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开展不充分 1.员工培训工作尚待深化 期货经纪业务很大一部分风险集中在客户开户和保证金出入上,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的业务流程。IB业务是跨行业的合作,对员工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当前由于没有规范可循,基本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没有建立,更谈不上对员工的培训,即使是培训也仅仅停留在基础知识方面。因此对员工的培训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2.投资者教育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 对投资者和广大经纪人的培训更是一项持久深入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达到效果。因为投资者和经纪人面广人多,并不是集中搞几场培训和教育就能达到效果的,只有把这项工作从不同的场合、角度以多种形式给投资者讲明白了,才会见到效果。这需要监管层、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广大从业人员长时间的努力。 对于原来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者,面临的第一风险在于对期货市场了解不足。如果他们以投资证券的理念去参与期货市场,面临的风险是很大的。许多投资者在权证市场的表现已经表明了其对新的投资产品不熟悉所带来的风险。期货和证券在投资技术分析方面虽然有一些共同之处,但是其理财思维有很大的区别。在IB制度下,合作双方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方面的辅导和培训,阐明证券与期货投资的异同是很重要的。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规范的经纪制度,在资本市场发达国家,进行多渠道投资时,不同的渠道将有不同的持牌经纪人来引导,形成了多层次投资者教育体系,而我们的投资者教育则集中在一个层次,尚未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教育体系。 五、规范类券商如何参与股指期货业务 在政策方面,证监会已明确“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创新类券商可申请期货交易介绍商(IB)业务。创新类券商只可给其从事期货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提供IB业务”。根据这个政策,如果股指期货推出,只有创新类券商可以去做IB业务,而规范类券商只能以所谓的“灰色IB”的角色参与股指期货。灰色IB也称为“居间机构”,规范类券商作为居间机构,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上的战略联盟,也可以进入股指期货的代理市场,同时得到佣金分成。但IB与居间机构不同的是,首先IB资格必须向证监会申请才能获得,其次要和期货公司签订IB协议,此外还可以进行业务宣传。而规范类证券公司作为机构居间则不能像IB那样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大屏幕上显示期货行情;拥有期货从业人员。”这些限制条件将会使机构居间向其营业部客户推荐股指期货业务时受到影响,甚至有客户流失的可能。 其实,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的区别只是对其净资本、流动资产余额、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等方面要求不同,但券商的IB业务既不经手期货保证金业务,也不参与交易和结算,风险控制也基本都在期货公司,所以客观上对券商的净资本要求并不是很高,作为规范类券商也完全有能力做好IB业务。因此,我们希望管理层能够尽快地放开规范类券商的IB资格,能够让大多数的投资者分享到到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的机会。 责任编辑:lingda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金融衍生品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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